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章? 总? 则
第一条? 为加强学院的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学院秩序,优化育人环境,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? 进入校园的人员、车辆都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,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检查。
第三条? 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,全面负责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,根据学院工作需要,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。
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
第四条? 学院及所属各部门的公用机动车辆,教职工及家属自用的机动车辆,在校学生自用的机动车辆(含摩托车),驻校工程队的机动车辆等,应到学院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校内“机动车通行证”,进出校门凭证通行。
第五条 ?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,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,经门卫登记后换证(“机动车行驶证”换取学院“临时停车证”)进出校门。
第六条? 邮政车、工程抢险车、银行运钞车、救护车、执行公务的警车等特种车辆凭车身标志进校。
第七条? 无牌、无证、未经年审合格的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。
第八条?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,文明驾驶,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,禁鸣喇叭,且严禁超载、超限(宽、高)。
第九条? 严禁在校道学习驾驶机动车辆,严禁在校道试刹车。
第十条? 在学生上下课时间,校道拥挤时段,机动车辆要主动停车避让或绕道行驶。
第十一条? 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辆,在经保卫处审查、办理《停车证》后,由指定的道路进出,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和交通的管理规定。
第十二条? 每天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6时,禁止外来车辆进入。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,需经保卫处值班人员同意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
第十三条? 每天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6时,严禁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。
第十四条 ?进校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保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。
第十五条? 货车一律走东门,不得从正门(南门)进出。西门禁止机动车通行,只允许摩托车、自行车和行人通行。
第三章 道路管理
第十六条?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损坏、拆卸、移动校内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。
第十七条?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,不准在校道堆放材料。确因工程需要占道或堆放材料的,须事先报告保卫处,经批准后方可施工。工程竣工后,施工部门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,由总务处负责检查、验收。
第十八条? 禁止任何人在校道上追逐打闹、从事各种文体活动。各部门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(学院大型活动除外)。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告备案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。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,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,防止交通堵塞。
第十九条? 未经保卫处批准,不准在校道停放车辆。
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
第二十条? 非机动车辆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,不得在道路中间行驶。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,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侧车辆,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? 行人应该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路段行走,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。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,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。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,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? 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,一律下车推行,不得随意在校园内行驶,不准乱停、乱放,应当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。
第五章 处罚规定
第二十三条?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,妨碍执勤人员履行职责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批评教育、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等处理。对造成严重后果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?对于轧坏道路、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,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进行赔偿。
第二十五条 ?学院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,秉公办事,严格管理,按章执罚,接受学院有关部门检查、监督,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
第二十六条 ?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,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同时报告保卫处,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和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?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驾驶人员应立即报警(122、120),并迅速报告保卫处,由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,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?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,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,学院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。
第七章? 附? 则
第二十九条 ?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?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